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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任城区召开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

        5月30日上午,济宁任城区召开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,并对经办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。从6月初开始基金征缴工作,将在今后一个月的时间完成这项工作。据了解,为进一步加强民生体系建设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,区政府出台了《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》,将新农保制度与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,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。

  该区进一步完善了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“多缴多补、长缴多得”缴费激励机制,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。缴费标准全区统一设为每年100元、300元、500元、600元、800元、1000元、1500元、2000元、2500元、3000元、4000元、5000元12个档次。其中,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低选择。除100元档次外,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,按年缴费,多缴多得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,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,缴费即补。参保人员选择500元—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,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;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,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。对重度残疾人、享受我区城乡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、农村五保对象、城镇“三无”对象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,政府按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,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。参保的重度残疾人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,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,经审核后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。45周岁以上(不含45周岁)的,应按年缴费,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,允许补缴,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;45周岁以下(含45周岁)的,应按年缴费,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。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。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、满20年不满25年、满25年及以上(不包括补缴年限)的参保人员,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,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、30元、40元。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,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。

  同时,该区还出台了《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》,共十一章五十四条。对参保登记、保险费收缴、基金划拨、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、待遇核定和支付、基金管理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、统计管理、制发卡证、档案管理、内控稽核、宣传咨询、查询举报受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,并对区、镇街道、社区村服务职能进行了明确,将部分业务下沉到基层,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事宜。截至目前,任城区参保居民达到41.9万人,待遇领取人员9.6万人,累计发放养老金1887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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